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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用电器创新成果评选活动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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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15:40:38        作者:       来源:环球家电网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中国家电行业的研发创新能力,引导家电企业走“科技强企”的道路,提高技术领先的高附加值家电产品的市场表现,加快中国家电行业标准化建设,培育优秀家电品牌,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特举办“中国家用电器创新成果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中国家电行业的研发创新能力,引导家电企业走“科技强企”的道路,提高技术领先的高附加值家电产品的市场表现,加快中国家电行业标准化建设,培育优秀家电品牌,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特举办“中国家用电器创新成果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旨在对过去一年内家电行业出现的创新技术、产品、设计、企业标准以及具备极佳影响力和成长力的品牌进行表彰。

 

第三条 “评选活动”是在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的指导下,由“中国家用电器创新成果评选活动”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选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企业申报后由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及消费者进行评选。

 

第五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报名参与评选的企业应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三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 申报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重视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并取得一定的技术研发成果。

 

第八条 申报的产品应为已经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或已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取得相关认证证书)、即将上市销售的家电产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新颖性、先进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九条 企业申报的产品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及节能环保政策,并通过相关机构的检测认证,不存在侵犯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及相关法律纠纷。

.           

第十条 参与评选的品牌须为家电知名品牌,三年内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等质量问题,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

 

第十一条 参与评选的企业标准应为企业自主制订并已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填补了行业空白或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相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与先进性。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1.    申报产品未通过相关检测认证,获取市场准入资格的;

2.    三年内,申报企业有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现象;

3.    三年内,申报企业有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被投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造成恶劣影响的;

4.    已经参加过往届“评选活动”的技术、产品、设计和企业标准。

 

第三章 创新成果类别

 

第十三条 “评选活动”分为产品类评选和品牌类两个大类,共10个小类,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类评选包括:

1.   年度技术创新(15名)

2.  年度产品创新(20名)

3.   年度设计创新(15名)

4.   年度企业标准创新(5名)

5.   年度卓越创新(5名)

品牌类评选包括:

6.   最具影响力家电品牌

7.   最具影响力小家电品牌

8.   最具影响力外资家电品牌

9.   最具创新力家电品牌

10. 最具成长力家电品牌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填写《企业信息登记表》、《中国家用电器创新成果评选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上报至评选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提出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评选委员会组织消费者在线上对候选项目进行投票。

 

第十七条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选。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综合专家意见以及消费者线上投票结果评出最终的各类项目的年度创新成果。

 

第十九条 创新成果在环球家电网对申报项目予以公示,并接受行业及消费者监督。

 

第二十条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向通过评选的项目颁发证书,并在环球家电网、  《家用电器》杂志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在德国IFA展上举办“中国家用电器创新成果评选结果发布典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评选的技术、产品、设计和企业标准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宣传广告中及产品包装上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获得创新成果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问题之一者,经核实,组委会有权撤销获证资格,暂停标志的使用权,并在环球家电网、《家用电器》杂志及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布:

1.    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现象;

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被投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造成恶劣影响的;

3.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项的;

4.    有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或者成果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评选委员会制订并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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